(2017)苏0102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赵金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赵金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7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5楼。负责人:姜正红,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明,江苏墨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山,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南京分中心)与被告赵金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南京分中心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计136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武圣祥人民陪审员 王天来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陶 诚书 记 员 李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