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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润林与剑阁县气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林,剑阁县气象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639号原告:张润林,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剑阁县气象局,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法定代表人:杜铭,该局局长。原告张润林诉被告剑阁县气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润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张润林负担。审判员  何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