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89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