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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芬与被执行人宋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芬,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熊芬,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宋超,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芬与被执行人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