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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宜友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人民法院,胡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宜友,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