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宜友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人民法院,胡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宜友,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