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23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02执5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晓峰与被执行人薛杰、杨漫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薛杰、杨漫淋未按我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薛杰(身份证号)、杨漫淋(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