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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炳合与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合,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炳合,男,汉族,1948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秋根,董事长。张炳合申请执行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被告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炳合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8%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炳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财产查询结果,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张炳合申请执行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