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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9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宋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宋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辉,男,生于1966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宋武林,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宋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武林以南部县锰钢厂名义在南部县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扣留了被执行人宋武林以南部县锰钢厂名义在南部县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权益,拆迁工程尚在进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武林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辉申请执行标的17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