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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453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