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453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