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天昌线材有限公司与乌拉盖管理区绿态网围栏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天昌线材有限公司,乌拉盖管理区绿态网围栏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天昌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东。法定代表人:鲁静,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态网围栏加工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小区工业园区*号地。经营者:额日登高娃,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上诉人唐山市开平天昌线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拉盖管理区绿态网围栏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5民初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山市开平天昌线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在上诉人唐山市开平天昌线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拉盖管理区绿态网围栏加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或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因被上诉人乌拉盖管理区绿态网围栏加工厂系买受方即合同中的需方,其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且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唐山市开平天昌线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李慧来审判员 岳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