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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润泽鹿业有限公司、朱元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润泽鹿业有限公司,朱元良,孙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019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润泽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老观陈村。法定代表人:朱元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元良,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孙平,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泽鹿业有限公司、朱元良、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