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张九玲与孙伟、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九玲,孙伟,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张九玲,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孙伟,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罗红,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张九玲与被执行人孙伟、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伟、罗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九玲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