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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纪东、李明珠申请执行李德焕、李永宏、张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东,李明珠,李德焕,李永宏,张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纪东,男,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明珠,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德焕,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永宏,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发云,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纪东、李明珠与被执行人李德焕、李永宏、张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我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4民初359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传     国审判员 余     小     舟审判员 赵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发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