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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力与袁祚兴袁衍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袁衍明,文家佳,袁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826号之一原告:张力,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颜,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衍明,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文家佳,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袁祚兴,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张力与被告袁衍明、文家佳、袁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衍明、文家佳、袁祚兴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张力负担。审 判 长  方思乂代理审判员  艾记全人民陪审员  刘祖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