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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与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738号原告:XX,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刘俊杰,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刘么管区。原告XX与被告刘俊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