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与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738号原告:XX,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刘俊杰,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刘么管区。原告XX与被告刘俊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