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罪犯孔令昌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令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16号罪犯孔令昌,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1)滁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令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四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孔令昌的违法所得384.6655万元、购物卡24.6万元、价值43.286万元的财物。被告人孔令昌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孔令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煌、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敏、李妍,罪犯孔令昌及证人李彬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孔令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八个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孔令昌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酌情扣减。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令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罪犯孔令昌于案发前后全部退出了违法所得452.5515元,缴纳9.5万元没收财产刑。其狱内消费正常,月均635元,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剩余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狱内月消费明细表、银行汇款凭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刑终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令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剩余财产刑。故检察机关提出对其酌情扣减减刑幅度的建议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令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