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冷小燕与姚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小燕,姚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45号原告冷小燕,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石子镇。委托代理人邓钦予,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迪,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恒,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商南县梁家湾镇。原告冷小燕诉被告姚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7,600元,共计人民币86,600元(注:逾期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4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按月息2%计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8,501元未偿还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冷小燕借款人民币58,50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58,501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冷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2,2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