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申请周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38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军、王牡丹名下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8月17日、18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周军、王牡丹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6452.1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8月17日、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18日止;二、2017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周军、王牡丹名下共同共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39号岭秀天下1栋1501号(所有权证号:1000450049号,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你单位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