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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723号原告: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潘元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峰,男,汉族,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景,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物业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墨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