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全海与王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海,王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3745号原告孙全海,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杨宏,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霞,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海与被告王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全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全海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全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孙全海承担。审 判 长 崔俊杰审 判 员 马学贤人民陪审员 余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亚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