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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98年9月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硕、代理检察员金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4日7时4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小区旁摩咖网吧,将被害人张某的一部乐视牌手机、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盗走,并将盗窃所得手机销赃。被盗乐视牌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经认定,被盗的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771元,被盗乐视牌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盗乐视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某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盗窃的事实属实。马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购买发票复印件一张、尿检报告、查找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手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