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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文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文盲,无业人员,住福建省漳浦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文明被控诈骗一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代理检察员颜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林文明虚构其在云霄县和平农场承包桉树林、在漳浦县石榴镇温某承包砍伐荔枝林的事实,让被害人朱某出资参股。2016年5月至8月间,林文明在云霄县云漳路“小巧煎饺”店被害人朱某家中,先后四次骗取朱某现金人民币380000元(其中方某出资280000元),用于赌博活动。后朱某发现林文明未承包树林,向林文明追讨回30000元。二、被告人林文明虚构组织资金放贷、在云霄县下径村承包桉树林的事实,于2016年8月21日在云霄县漳南大市场国道旁的路面上骗取李某30000元,并当场支付利息3000元,以取得李某的信任。同年9月3日,林文明再次以承包桉树林为由,骗取李某40000元,并于同月支付给李某利息3000元。事后,林文明将骗取的现金用于赌博活动。为逃避被害人朱某及李某追讨,被告人林文明更换电话号码,逃离云霄县。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林文明在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德发旅馆被民警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7)集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全省看守所出所信息、全省安置帮教数据,方某、朱某提供的承包砍伐荔枝树协议书,朱某、李某提供的借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方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林某1、林某2的证言;被告人林文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现金41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林文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林文明的刑事责任,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林文明具有犯罪前科,又将多次诈骗所得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林文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文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文明退赔被害人朱竹炎、方龙溪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国勇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国清人民陪审员  朱亚标人民陪审员  方晓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学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