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赵世川、陈启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赵世川,陈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196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世川,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启伟,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4楼。负责人:李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赵世川、陈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施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