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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永乐与葛晓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乐,葛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乐,男,汉族。被执行人:葛晓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永乐与葛晓良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5819元及小麦819斤(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29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