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永乐与葛晓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乐,葛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乐,男,汉族。被执行人:葛晓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永乐与葛晓良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5819元及小麦819斤(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29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