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李文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李文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6056号原告:李雪峰,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昊,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李雪峰与被告李文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签订了一份购买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购买一台美国凯斯大型收割机型号6130,该协议约定了地点,并约定了如果被告不能为原告购买到该车,分期退还该费用。到目前为止被告也没有给原告购买到该车,而且也不退还该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92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24日的资金占用费119600元,以上两项合计1079600元;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未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的相关证据,根据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其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故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因被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4516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