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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淑与王朝勇、曾晓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王朝勇,曾晓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2440号原告:杨淑,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权,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勇,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被告:曾晓兰,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回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淑与被告王朝勇、曾晓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权、被告王朝勇、被告曾晓兰的委托诉讼代���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王朝勇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为71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曾晓兰系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业主,原告与被告曾晓兰系朋友关系,原告在被告曾晓兰处购买彩票时,曾晓兰向原告介绍被告王朝勇,称其系购买竞彩的高手,肯定会赚钱。二被告共同游说原告投资购买竞猜,并保证原告每月至少获利1万元。原告基于对被告曾晓兰的信任,于2016年12月12日与被告王朝勇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5万元放在被���曾晓兰的投注站,由曾晓兰根据王朝勇的指示进行出票,被告王朝勇保证每月原告的利润为1万元,不足1万元由王朝勇向原告补足。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曾晓兰支付5万元。之后,二被告告知原告已经亏完。原告要求王朝勇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万元利润遭拒,被告曾晓兰也称其与此无关。原告认为二被告系诱使其签订《协议书》,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欺诈,遂诉讼来院。王朝勇辩称,答辩人并非买彩票的高手,是被告曾晓兰为了提高销量而让答辩人帮原告在曾晓兰处买彩票。答辩人未因此获得任何收入,故不应承担责任。曾晓兰辩称,���辩人并未向杨淑、王朝勇作出任何承诺,答辩人仅系其二人《协议书》的证明人。原告通过转账、现金方式交付48000元,从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2月14日,王朝勇一直向答辩人发出竞彩指令,答辩人根据指令出票且以微信截图发给原告。原告杨淑一共购买了8万余元彩票,有3万余元中奖,本案并不存在欺骗行为。购买彩票属于射幸投资,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购彩风险,答辩人也未向原告推荐过被告王朝勇。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曾晓兰系某彩票投注站的业主,杨淑曾在其投注站多次购买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朝勇在该投注站购买过足球彩票。2016年12月12日,杨淑手写一份《协议书》,载明:杨淑预存5万元在曾晓兰的体育彩票销售点,曾晓兰按王朝勇的竞彩推荐出票,王朝勇给杨淑推荐竞彩的奖金利润为每月1万,利润不足1万元由王朝勇弥补,多余奖金1个月由王朝勇领取。奖金利润双方共同满一个月领取。王朝勇、杨淑分别在当事人处签名,曾晓兰在证明人处署名。同日,原告杨淑向被告曾晓兰转款40000元。此后,曾晓兰按照王朝勇的指示出票并微信截图给杨淑。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曾晓兰转款7000元。庭审中曾晓兰代理人自认共收到杨淑48000元,其中1000元系现金支付。另查明,2017年2月,原告杨淑向被告曾晓兰表示,要求曾晓兰清���其按照王朝勇的指示已出足球彩票和已中奖的具体金额,曾晓兰表示同意,并将载有出票时间、总计出票金额为八万余元和中奖金额为3万余元的手写稿以微信截图的方式发送给曾晓兰。杨淑收到后向曾晓兰转款1451元,并表示其与曾晓兰关于足球彩票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杨淑多次要求王朝勇按照协议向其支付每月1万元的利润未果,故认为两被告构成欺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杨淑以王朝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王朝勇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虽然王朝勇承诺了1万元彩票中奖的保底额,但原告杨淑作为长期购买彩票的彩民,其应知晓彩票的射幸性质,中奖与否具有偶然性,购买彩票存在潜在的风险。除此之外,杨淑也没有举证证明王朝勇告知了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协议书》存在可撤销情形,杨淑要求撤销《协议书》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杨淑基于撤销合同,要求返还购票款和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王朝勇虽在《协议书》中承诺弥补利润,但本案中,原告杨淑主张撤销《协议书》后返还彩票款,而并未涉及利润的支付,故本院对双方之间应否返还保底利润不作审查。另外,曾晓兰并非《协议书》的相对人,曾晓兰依据《协议书》内容接受王朝勇的指示为杨淑在其经营的彩票投注站下单购买彩票,系合法的经营行为,且曾晓兰出票的金额已得到杨淑的认可,双方关于案涉彩票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故曾晓兰没有向杨淑返还购票款及利息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杨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杜雯琦书记员杨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