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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贤富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22号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王贤富,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王贤富刑事罚金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贤富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刑事审判一庭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江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