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成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成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成侦,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职工,山东省安丘市人,住安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安丘市看守所作出暂不收押决定,2017年5月1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成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成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沈成侦酒后驾驶鲁250**号小型面包车,沿安丘市柘山镇区由东向西行至柘山镇中心小学门口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沈成侦静脉血中乙醇成分为156.0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成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成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潍坊市公安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取证过程光盘1张,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成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县乡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沈成侦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成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于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