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荣全、李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荣全,李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在方,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荣全,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同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良忠,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荣全、李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0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5日,权利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根据查询反馈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良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帐户62×××34;并向资阳市雁兴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刘荣全位于雁江区松涛镇茶花园地块一10幢1单元16层3号、23层4号、24层3号房屋的登记变更;续查封了刘荣全所有的座落于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桐子村一社的住宅一套(所有权证字号199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刘荣全、李良忠仍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2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