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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白朔华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违法活动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朔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朔华,曾用名白陆飞、白少华,男。因涉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违法活动信息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朔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萍、侯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朔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初,被告人白朔华因自己在游戏“大话西游2”中被人骗了大约价值5000元的道具后,在自己没有20组“宝石精华”游戏道具的情况下,仍在微信上发布信息寻找买家,先以多次小额道具(多次共计3000元)真实交易。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白朔华骗取买家曹某1信任,在收到曹某1的购买道具款12200元后将买家曹某1的微信拉黑,将12200元非法占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朔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朔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白某1、刘某1证言、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前科表、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朔华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朔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委托河北省曲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白朔华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居住地的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曲阳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白朔华适用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朔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盛人民陪审员  贾丽红人民陪审员  张竹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星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