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028号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13276,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路鸿翔锦园B幢304室。法定代表人:麻永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宝,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敬,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