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与芦红卫、王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芦红卫,王瑞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331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负责人:霍琳剑。委托代理人:李志彬。被告:芦红卫。被告:王瑞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诉被告芦红卫、王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贷款已还清为由,提出撤回对芦红卫、王瑞英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负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