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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与芦红卫、王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芦红卫,王瑞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331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负责人:霍琳剑。委托代理人:李志彬。被告:芦红卫。被告:王瑞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诉被告芦红卫、王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贷款已还清为由,提出撤回对芦红卫、王瑞英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负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