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优乐器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466号原告: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原告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