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利红、吴春富等与吴东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红,吴春富,吴春燕,吴东福,王家林,庆元县濛洲街道后碓村村民委员会,丽水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