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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眉山忻丝维果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忻丝维果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忻丝维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小龙,男,生于1963年3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592号眉山忻丝维果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担保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