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671林雨顺与秦玉华、XX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雨顺,秦玉华,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林雨顺,男,1994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秦玉华,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XX平,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申请执行人林雨顺与被执行人秦玉华、X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757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6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3、本院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委托靖江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需要对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将承担相应后果。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