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550号原告:王某1,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海阳市。被告:王某2,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