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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550号原告:王某1,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海阳市。被告:王某2,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