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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长波、徐光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波,徐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波,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徐光坤,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徐长波与徐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光坤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徐光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光坤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徐光坤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传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