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士英诉被告徐继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英,徐继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454号原告:陈士英,女,1962年8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徐继珍,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陈士英诉被告徐继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士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士英已同被告徐继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陈士英负担。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