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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士英诉被告徐继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英,徐继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454号原告:陈士英,女,1962年8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徐继珍,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陈士英诉被告徐继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士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士英已同被告徐继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陈士英负担。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