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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亮、任雅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丁亮,任雅新,杨丽霞,白彦娥,杜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598号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库布其大街与林荫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赵俊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丁亮,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杭锦旗行政执法大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任雅新,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支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丽霞,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白彦娥,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杜军军,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亮、任雅新、杨丽霞、白彦娥、杜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丁亮已将所欠借款本息全部还清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萨 哈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布日古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