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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姚建良、朱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良,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建良,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朱磊,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姚建良申请执行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666.66元,诉讼费191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78元,合计39058.6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以36666.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6666.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朱磊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9058.6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以36666.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6666.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