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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30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曹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