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余建明与塔依尔阿德尔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明,塔依尔·阿德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明,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塔依尔·阿德尔,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余建明与被执行人塔依尔·阿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463元,执行费6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塔依尔·阿德尔向申请执行人余建明履行案款50463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成审 判 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敬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