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谢林申请执行席淑清、丛丽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林,席淑清,丛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谢林,男性,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席淑清,女性,1974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丛丽荣,女性,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谢林与席淑清、丛丽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矫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