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景大明、牛昊华、刘禹、牛秀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景大明,牛昊华,刘禹,牛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8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代表人:王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景大明,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牛昊华,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禹,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牛秀斌,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景大明、牛昊华、刘禹、牛秀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