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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源执恢字第6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公茂盛、齐升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茂盛,齐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个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源执恢字第6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公茂盛,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茂盛摩托车商贸中心业主。被执行人:齐升祥,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源通讯社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茂盛与被执行人齐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齐升祥已与申请执行人公茂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8)源执恢字第64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