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52号申请人郭振涛,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太康路12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郭振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振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卫涛车辆修理费等共计23000元,于2017年9月14日前付清。二、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