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世和与袁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世和,袁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181号原告:肖世和,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辉,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丽,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寻昔江,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世和与被告袁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肖世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世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袁丽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世和撤诉。本案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肖世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飞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