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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薇与杨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薇,杨开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841号原告:秦薇,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杨开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审理原告秦薇与被告杨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开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薇撤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秦薇负担。审判员  袁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