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薇与杨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薇,杨开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841号原告:秦薇,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杨开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审理原告秦薇与被告杨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开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薇撤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秦薇负担。审判员 袁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