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慧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慧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250号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创新大厦72号1幢30301室034号。法定代表人:林茂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怡,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平,男,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平、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彩娥